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大年初一,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一起到王某某家中,趁王某某不备盗窃其母亲放在床头下的800元现金,被发现后返还给王某某100元;
大约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进入被害人孟某家中,盗窃孟某电视机顶盒一个,卖得15元;
2019年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趁清河驿乡敬老院王某某住室无人之机,盗窃王某某放在柜子内的现金200元;
2019年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趁清河驿乡敬老院张某某住室无人之机,盗窃张某某放在床上本子内的现金200无;
2019年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趁清河驿乡敬老院司某某住室无人之机,盗窃司某某放在床垫下的现金700元;
2019年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趁清河驿乡敬老院张某住室无人之机,盗窃张某放在床头柜内的现金200元;
2020年3月18日中午13点左右,被告人孟某某趁清河驿乡敬老院王某住室无人之机,盗窃王某放在床上衣兜内的现金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孟某某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王某某、司某某、王某等陈述;
3、 证人郭某某、商某某、张某某证言;
4、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
5、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悔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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