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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盗窃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居住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罪,经长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孟某某看见本屯王某某夫妻,知道其家中无人,便产生盗窃之意,独自一人翻墙进入院里,从后窗户跳进屋内,将放在东屋炕上的两部华为手机和人民币31.00元盗走。经价格认定,两部华为手机为1,3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被怀疑带到公安机关,经讯问,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赃笔录、返脏笔录、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被告人孟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德文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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