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2,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褚某,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孟某1,男,200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住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孟某2、褚某,年籍详上。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硕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一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逸玮,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2、褚某、孟某1与被告上海硕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孟某2、褚某、孟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孟某2、褚某、孟某1撤诉处理。
审判员:魏 凯
书记员:李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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