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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2、褚某等与上海硕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孟某2,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褚某,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孟某1,男,200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住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孟某2、褚某,年籍详上。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硕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一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逸玮,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2、褚某、孟某1与被告上海硕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孟某2、褚某、孟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孟某2、褚某、孟某1撤诉处理。  

审判员:魏  凯

书记员:李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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