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变更保全申请人:周玉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兴路XXX弄XXX号。
  被申请人: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辰,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周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周玉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9,484.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查封案外人孟某1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三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查封案外人孟某2、孔某1、孔2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2018年9月5日,周玉芳向本院表示其愿意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即提供现金14万元作为担保财产,以解除本院对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周玉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解除查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玛娜

书记员:金  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