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瑛,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君英,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主要负责人:王晓育,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雁鸿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郑宏俊,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郑宏俊,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瑛与被告上海雁鸿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郑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瑛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雁鸿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郑宏俊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雁鸿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郑宏俊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包 莉
书记员:马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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