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繁龙
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韩振宇(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
王辉
张悦
原告孟繁龙。
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振宇,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住所地阜平县城西交通局家属楼底商。
负责人李二国,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王辉,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悦,该公司职工。
原告孟繁龙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怡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振宇,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悦、王辉均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双方之间形成了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到伤害,被告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已经垫付的,被告应当根据过错比例,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范围内,向原告赔付。本案死者常宏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孟繁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认为常宏亮与孟繁龙责任承担按7:3划分为宜。根据2015年山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如下损失:
1、死亡赔偿金8809*20年=176180元;
2、丧葬费46407元/12月*6个月=23203.5元;
3、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20000元,本院结合当地经济情况,酌定为15000元;
4、对原告主张的停尸费、清洗尸体费已经包含在丧葬费范围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抢救费1757元,本院认为系抢救伤者发生的必要费用,对此予以支持。
以上共计216140.5元,其中交强险医疗项下1757元,死亡伤残项下110000元,商业险按照比例划分应为(216140.5-1757-110000)*30%=31315.05元,数额未超过原告孟繁龙车辆的保险范围,故保险公司应该依法赔偿原告孟繁龙1757+110000+31315.05=143072.0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孟繁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3072.05元。
二、驳回原告孟繁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7元,减半收取1724元,由原告孟繁龙负担19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负担15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双方之间形成了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到伤害,被告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已经垫付的,被告应当根据过错比例,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范围内,向原告赔付。本案死者常宏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孟繁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认为常宏亮与孟繁龙责任承担按7:3划分为宜。根据2015年山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如下损失:
1、死亡赔偿金8809*20年=176180元;
2、丧葬费46407元/12月*6个月=23203.5元;
3、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20000元,本院结合当地经济情况,酌定为15000元;
4、对原告主张的停尸费、清洗尸体费已经包含在丧葬费范围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抢救费1757元,本院认为系抢救伤者发生的必要费用,对此予以支持。
以上共计216140.5元,其中交强险医疗项下1757元,死亡伤残项下110000元,商业险按照比例划分应为(216140.5-1757-110000)*30%=31315.05元,数额未超过原告孟繁龙车辆的保险范围,故保险公司应该依法赔偿原告孟繁龙1757+110000+31315.05=143072.0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孟繁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3072.05元。
二、驳回原告孟繁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7元,减半收取1724元,由原告孟繁龙负担19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负担1530.5元。
审判长:李怡宏
书记员:李珅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