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红军,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雁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欣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义,男。
本院在受理原告孟红军与被告上海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定,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樊大林
书记员:薛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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