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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菲与薛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孟菲,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佳,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斐,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孟菲与被告薛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孟菲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孟菲申请撤诉,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的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蒋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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