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锋,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上海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天奇,上海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洪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洪兆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秦利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锋与被告上海洪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孟锋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洪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锋负担。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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