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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锐锋与李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孟锐锋,男,198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逸洲,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婧,女,196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孟锐锋诉被告天津三箭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良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婧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锐锋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婧的银行存款253,576.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婧的银行存款253,576.9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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