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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刚与姜启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季刚,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姜启民,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申请人季刚与被申请人姜启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受理后,申请人季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姜启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万元。申请人季刚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姜启民银行账户内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季刚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卢华艳

书记员:李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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