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勤,女,1982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必春,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季勤与被告刘必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季勤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季勤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季勤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胡雪梅
书记员:季绿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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