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华弟,男,汉族,1969年6月10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格林,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微微,女,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被告:上海微微爱珠宝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邹平平,执行董事。
被告:季学文(曾用名:季华文),男,汉族,1955年10月31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秋明,上海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华弟诉被告吴微微、上海微微爱珠宝有限公司、季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季华弟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华弟撤回对被告吴微微、上海微微爱珠宝有限公司、季学文的起诉。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季华弟负担
审判员:王丹丹
书记员:沈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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