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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国华与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季国华,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范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敏琴,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国华与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2019年3月21日,原告季国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季国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季国华负担。

审判员:章晓琴

书记员:倪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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