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季国浩,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炯,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圣婴,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倪为民,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彬,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季国浩因与被申请人倪为民、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彬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2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季国浩申请再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同时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彬讯公司设立的专业装修网站土巴兔明知倪为民无装修资质,让其为季国浩施工,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彬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季国浩就本案提起民事诉讼的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为合同纠纷的审理范围是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一审、二审法院据此对季国浩与倪为民之间的合同纠纷予以审理和判决并无不当。季国浩认为彬讯公司应当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考量范围,非本案法律关系,一审、二审法院对其主张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同。据此,季国浩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季国浩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心全
书记员: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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