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大军,男,1984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志,山东道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千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季大军与被告上海千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大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彭丽颖
书记员:徐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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