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怡,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季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季某某称,下落不明人陆静于1996年11月在普陀区顺义路走失后,从未与家人联系过,至今下落不明。陆静的母亲顾林妹曾在其走失后向白玉路派出所报失踪,经多方寻找,均无结果。故要求依法宣告陆静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陆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玉屏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系申请人季某某的母亲。陆静于1996年11月在上海市普陀区顺义路走失后,从未与家人联系过,至今下落不明。陆静的母亲顾林妹曾在其走失后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白玉路派出所报失踪,经多方寻找,均无结果。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询问陆静的母亲顾林妹,其本人表示知晓并同意季某某申请宣告陆静死亡。申请人季某某申请宣告陆静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发出寻找陆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陆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陆静于1996年11月在上海市普陀区顺义路走失后,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有二十余年。该事实有申请人季某某的陈述、户口簿、情况说明、(2000)年长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证,陆静下落不明事实清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陆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薛磊
书记员:许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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