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宏伟,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国,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季菊强,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曙光路XXX弄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宏伟与被告李建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本院为查明事实,于2019年8月7日追加季菊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原告季宏伟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季宏伟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宏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季宏伟负担。
审判员:钱 洁
书记员:瞿思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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