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平,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锋,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红燕,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华平,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华舒怡,女,199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季平与被告葛红燕、华平、华舒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季平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季平负担。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倪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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