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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平与葛红燕、华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季平,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锋,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红燕,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华平,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华舒怡,女,199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季平与被告葛红燕、华平、华舒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季平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季平负担。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倪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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