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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黄某等与上海月琪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张振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江,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泽,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月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永振,职务不详。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祖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华东,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季某某、黄某、张振英诉被告上海月琪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恒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季某某、黄某、张振英诉被告上海月琪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恒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张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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