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存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刚,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曦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尹坚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尔庸,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丰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皎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某某与被告上海曦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丰某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季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季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焦其红
书记员:谢玄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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