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庄宇,女,199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琼,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向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莉芸,女,199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季庄宇与被告张莉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庄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莉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庄宇诉称,其与被告张莉芸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起至2018年11月止,被告因家庭生活所需陆续向其借款共计人民币39,737元,期间仅归还了2,000元,尚欠其37,737元至今未归还。现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7,737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原告季庄宇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协助查询复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
被告张莉芸未具答辩。
基于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张莉芸通过微信多次向原告季庄宇借款。2018年6月28日,被告还款1,000元。2018年11月1日,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确认欠款金额为37,728元。2018年11月2日,被告还款1,000元,2018年11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元。之后,双方之间无钱款往来。2019年8月2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7,737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6,928元,并撤回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
本院认为,被告张莉芸尚欠原告季庄宇借款36,92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对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应当指出的是,被告张莉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不尊重诉讼秩序,对此应予严肃批评,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由被告自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莉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季庄宇借款36,928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莉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凌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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