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律,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淑文,女,1952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被告金淑文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季律诉被告金淑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被告金淑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律诉称,2018年11月26日17时30分左右,原告下班回家发现,家中室内存在大量积水,客厅及厨房有来自天花板的水流,墙面、壁橱等均有水渍或浸泡痕迹,部分墙面经浸泡已产生开裂。原告遂打电话给浦三居委,居委即派员前来调查。经查确认,原告家中大量积水系楼上被告家浴室水龙头未关发生漏水导致。漏水导致原告室内装修受损,经上海百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勘查,修缮所需费用为22,031.4元。原告多次尝试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31.4元。
被告金淑文辩称,被告是独居老人,2018年11月意外漏水是事实。原告报警后,被告赶到家中,会同居委会干部清扫了家中积水,居委会干部出示了原告家中的渗水照片。嗣后,原告通过居委要求被告赔偿2.5万元,否则诉讼,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过高。针对原告诉讼,被告认为,被告可以按实际损失赔偿原告损失,但原告要求赔偿地板等损失,没有依据。原告出示的室内维修项目与实际损失不符合,要求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下楼上邻居,原告的房屋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兴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的房屋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兴路XXX弄XXX号XXX室。2018年11月26日原告下班发现家中有渗水,联系居委,居委派员实地查看。确认被告家中浴室水龙头漏水导致,就赔偿事宜,经居委调解无果。原告遂以诉称的理由起诉来院。审理中,原告提供上海百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维修项目报价表,确认维修报价为22,031.4元。被告认为,该报价表中涉及的项目远大于实际水浸损失,除部分墙面、墙顶粉饰愿赔偿外,其余维修项目均不认可。本院实地查了现场,目前,原告家客厅北面墙体顶部有粉饰起皮、脱落,客厅南面墙面有水渍,顶部有粉饰起皮、脱落,客厅木质地板有小面积轻微开裂。现被告家浴室水龙头无漏水情况。
以上事实,由房产证、不动产登记簿、照片、录像、录音记录、上海百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维修项目报价表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家浴室水龙头漏水,造成原告家客厅二侧墙面、墙顶部分面积被水污,粉饰脱落、起皮,小面积地板有裂缝,原告要求赔偿,应予支持。对于赔偿金额,原告提供的上海百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维修项目报价表中涉及的维修项目和数量、面积,与实际渗水损失明显不符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受损照片、录像等证据,结合本院实地查看的现场情况,本院酌定为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淑文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季律人民币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被告金淑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文龙
书记员:王 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