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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志伟与周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季志伟,男,198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肥东路XXX号XXX幢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波,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颖嵩,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卫,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汇川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季志伟与被告周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现原告季志伟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志伟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志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原告季志伟负担。
  

审判员:李  冬

书记员:李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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