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季忠与张晨、秦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季忠,男,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陈桥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毓敏,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晨,男,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秦玉玲,女,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季忠诉被告张晨、秦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张晨、秦玉玲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毓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晨、秦玉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98,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6日起算至实际履行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张晨为朋友关系。被告张晨、秦玉玲于2015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19年4月4日登记离婚。2018年9月5日,被告张晨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用于投资经营,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100,000元。而后在2018年9月18日被告张晨又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用于投资经营,原告于当日将150,000元分三次,每次50,000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张晨。2018年11月27日,被告张晨再次找到原告要求借款,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张晨48,000元,被告张晨向原告出具借条,言明借款金额298,000元,约定于2019年1月15日前全部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张晨催讨,但是被告张晨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鉴于被告张晨和原告之间的债务发生在被告张晨和被告秦玉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债务。
  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明细24页,欲证明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于2018年9月5日交付被告张晨100,000元、于2018年9月18日分三笔每笔50,000元交付被告张晨,且到目前为止被告未向原告归还过借款。
  2、借据1份,欲证明被告张晨出具给原告借据,承认向原告借款298,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
  3、户口信息、营业执照,欲证明原告父亲季国强经营家具店,手头有现金,原告出借给被告张晨的现金48,000元是客户交的定金。
  4、婚姻登记信息,欲证明两被告原来是夫妻关系,后来离婚,借款时两被告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被告张晨、秦玉玲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鉴于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通过庭审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1、2、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对证据3,本院认为无法证明原告交付被告张晨现金48,000元的事实,故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
  基于上述基本证据及当事人相关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2018年9月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被告张晨100,000元;2、2018年9月1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三次(每次50,000元)交付被告张晨共计150,000元;3、被告张晨于2018年11月27日出具借据,言明向原告借款298,000元,并约定于2019年1月15日前全部归还;4、被告张晨、秦玉玲于2015年8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4月4日登记离婚。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张晨催讨无着,故诉讼至法院。
  本院认为,判断借贷关系的成立与否,借贷合意与资金交付是两项缺一不可的必备条件。本案被告张晨向原告季忠出具借据,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而原告亦有向被告转账交付借款的事实,故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主张部分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但未能提供客观的出借款来源及交付等证据,根据证据规则,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现金交付48,000元的事实不予采信,认定原告实际转账交付的250,000元为本案借款本金。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张晨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应承担继续履行及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晨返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认为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涉及借款金额已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秦玉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季忠借款人民币250,000元;
  二、被告张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季忠以人民币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季忠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0元,由被告张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季  国

书记员:李越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