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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春明与施建新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季春明,男,1947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昌,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建新,男,1959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春明与被告施建新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2019年9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春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季春明负担。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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