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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晓会与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季晓会1984年12月11日出生,女,汉族,农民,住甘南县。
委托代理人李宝忠,甘南县甘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亮1994年10月17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甘南县。

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季晓会与被告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伟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晓会、被告冯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晓会诉称,原告与戴福省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经甘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冯亮所欠借款60,000.00元债权已依法确定归季晓会所有。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冯亮给付原告借款60,000.00元。
被告冯亮辩称,欠款事实成立,但钱已由其父亲还给戴福省。
经审理查明,原告季晓会与戴福省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冯亮所欠借款60,000.00元债权已依法确定归季晓会所有。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拒不偿还。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被告冯亮出具的借据。用以证实被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戴福省借款的事实。
二、〔2015〕甘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被告冯亮欠戴福省60,000.00元债权已确认归季晓会。
对第一份证据,被告承认借款事实,对借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对第二份证据,被告辩称不知道原告和戴福省离婚,一直在外地,半个月前才回来。
被告冯亮提供如下证据:
一、一张写有钱以付清的纸条,有戴福省的签名和手印。
对被告提供证据原告辩称纸条上只写钱以付清,没有明确是否是此笔借款,就算纸条是真的也是被告和戴福省串通的。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纸条只写钱以付清,未写明还款人姓名,金额,还款日期。此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冯亮与戴福省签订的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与戴福省于2015年10月在甘南县人民法院离婚。〔2015〕甘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将冯亮欠戴福省60,000.00元的债权转移给原告季晓会。该判决书已生效,故季晓会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季晓会借款本金6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被告冯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
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鲁伟民

书记员: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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