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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景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公平建材五金装璜部。
  经营者:蔡芹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露,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季景昌,男,195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公平建材五金装璜部与被告(反诉原告)季景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公平建材五金装璜部及被告(反诉原告)季景昌均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公平建材五金装璜部及被告(反诉原告)季景昌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公平建材五金装璜部撤回本诉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季景昌撤回反诉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公平建材五金装璜部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季景昌负担。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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