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大麦屿街道,住承德市双桥区福地花园一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中居宅32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7时许, 在承德市双桥区车站路福地便民市场许某到霍某某摊前对霍某某进行辱骂,经邻居多次劝阻不听,其中在邻居上前劝阻许某时,张某某(许某某丈夫)两次上前把邻居拽走不让劝阻许某,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季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打至轻伤一级。
被告人季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两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滨源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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