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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1、顾某某与季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季某1,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系季某1配偶),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顾某某,女,193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2,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金良,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帅男,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某1、顾某某诉被告季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庭审中,原告季某1、顾某某于2019年8月1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原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陆某的遗产10,000元。后原告季某1、顾某某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由于尚需进一步核实被继承人陆某的遗产情况,本案撤回起诉,将待发现被继承人的遗产后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对于原告季某1、顾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继承被继承人陆某的遗产10,000元,该申请是原告季某1、顾某某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在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本案中,原告季某1、顾某某提出因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被继承人陆某的其他遗产,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季某1、顾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季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季某1、顾某某负担。

审判员:顾薛磊

书记员:许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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