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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正春与阮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正春,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峰,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竞,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蓓珺,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季正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正春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季正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季正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季正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姚  敏

书记员:季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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