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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永锋与关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季永锋,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关加才,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季永锋与被告关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永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加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永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9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8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审理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9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2日,被告经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9万元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当日,原告将9万元现金交付被告,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届期,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诸法院。
  被告关加才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22日,被告关加才向原告季永锋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载明:“甲方:季永锋…乙方:关加才……1、借款人民币大写:玖万元整;小写90000元2、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3月22日;3、借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不在本金中扣除);4、逾期还款责任:承担同期银行贷款4倍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成本。…6、借款人联系方式:XXXXXXXXXXX;住址:……;7、合同签订地为青浦区;8、诉讼管辖地青浦区人民法院。”借条落款处有甲、乙双方签名,并注明:“借款用于生意周转”、“今收到季永锋人民币90000(玖万元)整。”届期,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后起诉至本院。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等,上述证据经庭审出证并经本院审核,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等证据,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对利息进行了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请一并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关加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季永锋借款9万元;
  二、被告关加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季永锋利息损失(以9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关加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费紫燕

书记员:王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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