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祥楼,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娟,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辉辉,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上海堃尧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国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婷婷,女。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华能联合大厦2层C区。
负责人:杨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负责人:尤程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涛,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祥楼与被告陈辉辉、上海堃尧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祥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祥楼负担。
审判员:陈 龙
书记员:张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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