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季秋野,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宝明,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上海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卢连华。
被申请人:上海鲁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宝明。
申请人季秋野于2018年12月21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宝明、上海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鲁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212,4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保函作担保。2019年1月7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杨宝明、上海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鲁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212,4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股权查封期限一年,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汪钧铭
书记员:陈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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