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季萍,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伟芳,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张浩,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季萍与被申请人周伟芳、张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季萍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伟芳、张浩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季佳杰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谈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季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周伟芳、张浩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季佳杰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谈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季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宇娟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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