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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雪某与陆某某、杨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季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骋骏,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杨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季雪某诉被告陆某某、杨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季雪某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季雪某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季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季雪某负担。
  
  

审判员:王婉娜

书记员:徐燕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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