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孺智童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庚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逸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浩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蔡春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晖,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堂,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浩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申请人孺智童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孺智童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浩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孺智童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浩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孺智童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竞燕
书记员:李凌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