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孺智童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浩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孺智童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庚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逸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浩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蔡春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晖,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堂,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浩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申请人孺智童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孺智童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浩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孺智童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浩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孺智童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竞燕

书记员: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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