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孺智童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庚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逸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妍妍,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孺智童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卞妍妍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孺智童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孺智童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孺智童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孺智童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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