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荣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焦良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孺浒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苏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男。
原告上海荣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孺浒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沪73民初6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孺浒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8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荣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孺浒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8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杨 韡
书记员: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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