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德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省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利,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叶美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幸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德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宝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德信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宁夏德信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曹克睿
书记员:张曼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