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耀诚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胡耀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义,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国,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广,男。
原告宁夏耀诚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6日以原、被告商议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耀诚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宁夏耀诚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顾凌之
书记员:顾凯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