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西峰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
法定代表人:李令杰,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琳,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美特(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姮。
原告宁夏西峰活性炭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美特(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宁夏西峰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夏西峰活性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楠
书记员:陈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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