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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小平与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宁小平,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下塘5组4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阳,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大亮,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程庄镇杨西村委。
  被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东日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王佳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XXX号。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玮桐,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嘉俊,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小平与被告程大亮、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宁小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小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忆宁

书记员:金  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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