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德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
法定代表人:唐佳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滨,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兴坚,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盛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瑾。
原告宁德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盛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宁德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德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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