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60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现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宁某某,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540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下**乡**村**号,现住该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4日19时许,在涞源县**镇东**村武某某家门口公路上,宁某某、宁某某因怀疑武某某偷用宁某某家照明电一事与武某某发生纠纷,后宁某某、宁某某将武某某胸部、头部打伤,导致武某某住院治疗,2016年3月23日经涞源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伤情为情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轻伤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庆刚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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