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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客车**,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现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超速驾驶辽B****5号营运客车(运营线路:城子坦至普兰店)沿普兰店区皮普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线4km+448m处(杨树房街道李屯交通岗附近),与由南向北在人行步道线内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致车辆损坏,刘某某受伤,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宁某某血中乙醇含量0mg/100ml。经大连众森德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碰撞时辽B****5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约为79km/h。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及时拨打110及120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同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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