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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宁乐乐)(公开版)_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6********,汉族,初中,住河南省**市**县**镇**沟1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无。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0**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汝阳县243省道193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宁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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