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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319990********,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现住河南省新安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1时43分,被告人宁某某在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号牌为豫C*****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与西苑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57 mg/100mL,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扣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  波

检察官助理:张真珠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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