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合肥市临泉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岗路交口时,与证人聂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经鉴定:宁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4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认定: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归案经过、接警单;2.证人聂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健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15609****。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