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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宁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501031983********,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街**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宁某某受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幕后团伙指使,明知该团伙编造所谓的福民基金会、扶贫基金会、中国梦基金会等各种“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为诱饵实施诈骗,仍在该民族资产解冻诈骗团伙架构中担任师级财务部长重要职位,负责在微信群中为虚假项目被害人收取钱款及收单、记单等,并将收取的诈骗款项通过银行卡转给上一级财务黄某甲(已判决),累计帮忙收取诈骗款项人民币297681.8元。

被告人宁某某于2020年11月2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南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2.同案犯供述:同案犯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陈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漳州新兴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证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受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幕后组织者指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民族资产解冻可获得巨额报酬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宁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如积极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国华

检察官助理:王琼云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宁某某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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